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2861号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建宝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成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莉娟,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苏仁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维桥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仁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爱民
人民陪审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陶广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