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932号
申请人: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杨庆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防震,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凯,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本院在审理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张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7216号】中,申请人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张凯的银行存款181934.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张凯的银行存款181934.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0元,由申请人徐州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