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772号
原告:***,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36号淮汽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防震。
被告:祥霖美丰生物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苏淮高新区)张码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谢祥其。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祥霖美丰生物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陈 乔
人民陪审员  祁 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