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70316795B,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羊寨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顾正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苏0830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文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保证金以10万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另外10万元保证金以10万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50元,由被告***、***、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邮寄地址为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邮寄回执显示退回,但应视为送达,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邮寄回执显示签收。之后,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均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邮寄回执显示退回,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被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9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线上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盱眙县涟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盱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房产信息,无房产备案信息。
5、因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县,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委托江苏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其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依法对其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与涟水县陈师街道柿元村网格长通话,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外欠债较多,本人长期不在村中,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委托盐城市××县羊寨镇羊村民委员会代为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鑫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暂未反馈。
7、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电话、短信形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得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04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虽未明确回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立案时的谈话笔录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