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23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汇泽源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汇泽源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1Q2BL667,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98944,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宜控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1MHU1C8P,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厦房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75479048N,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广厦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7137070XK,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扬州汇泽源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汇泽源基金”)与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宜公司”)、安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宜控股公司”)、***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厦房开公司”)、***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广厦安装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1023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宜公司”)、安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宜控股公司”)、***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厦房开公司”)、***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广厦安装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宜公司”)、安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宜控股公司”)、***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厦房开公司”)、***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广厦安装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68504.30元。扣划银行存款,以银行账户实际余额在3268504.30元范围之内予以扣划。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