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申14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且长期从事油漆工工作,工作时应注意自身安全,由于自己不小心而摔伤,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存在疏忽大意而受到损害,对事故发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故要求其对这次事故承担40%的责任,原审判决***承担100%责任不当。另,根据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则,有终审生效判决判定四六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承担6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自担。***、***申请再审时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分别于2020年11月的27日、28日签收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30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同时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其他情形,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朱 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