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47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住镇江丹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丹阳市开发区海宇花园2幢21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570338820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