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47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住镇江丹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丹阳市开发区海宇花园2幢21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570338820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