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79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0338820B,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海宇花园2幢211-3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元,总计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