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790号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0338820B,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海宇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