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11民初700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世纪大道新园小区商业用房35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计1966元,保全费1478元,合计3444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