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11民初700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世纪大道新园小区商业用房35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计1966元,保全费1478元,合计3444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