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11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世纪大道新园小区商业用房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