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302民初45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世纪大道新园小区商用房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1037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宿迁市宿城区盛德商务大厦11楼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1AN14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江苏西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西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混凝土材料款217080元(被告自2023年3月26日起利息按月息1.2%计算,利息暂计36469元至还清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材料,承建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南集小区3号、4号、5号楼,项目总款395800元,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将被告诉讼法院,被告知道后,要求原告必须撤诉并解除查封,西楚公司账户本协议生效,并且被告于2023年3月26日给原告出示还款协议,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担保人被告三也未履行自己担保的义务,因此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因此被告三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的行为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江苏西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三方签的还款协议不认可。
被告***、***未予答辩及参与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26日,被告江苏西楚、***、***向***出具还款协议,载明: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0622197305260516)欠***(342201196403300812)商品砼款计:贰拾壹万柒仟零捌拾元整(217080)(附工程材料结算单),具体还款如下:1.2023年4月30日付伍万元整;2.2023年9月29日付拾万元整;3.2024年1月31日付清余款67080。注:1.本协议签订后,***于2023年3月27日将起诉上述西楚公司撤诉并解除查封西楚公司账户后,本协议生效。2.上述付款,如有逾期,按1.2分计算。江苏西楚公司盖章确认,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在担保人处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被告江苏西楚在还款协议中明确承诺了还款计划、还款金额及违约利息。现被告未及时还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江苏西楚支付混凝土材料款217080元及利息(利息以21708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请,本院核定为被告江苏西楚支付混凝土材料款21708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0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708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在还款协议中,并没有对被告***、***的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故被告***与***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材料款217080元及利息(利息以21708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请,本院核定为若被告江苏西楚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商砼款21708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0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708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由被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中的内容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3元、保全费3088元,共计8191元,由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