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428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世纪大道新园小区商业用房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立案,原告***于2023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