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27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中科创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程志亮。

申请执行人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14日做出的(2020)苏0111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于2020年4月14日起解除;二、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5052.3元,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其中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84299.7元;剩余30752.6元作为质保金,支付时间为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通宇投资有限公司NO.2014G59地块工程质保期届满之日;三、在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每笔款项前两周,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起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3元、保全费4547元,由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400元(此款项由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冻结其在南京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980000元股权及在南京一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14850000元股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在南京市小市中心小学的工程质保金15224.76元,其中8595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余款6629.76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12822.54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279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冻结其在南京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980000元股权及在南京一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14850000元股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在南京市小市中心小学的工程质保金15224.76元,其中8595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余款6629.76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12822.54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1执2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亮

审判员 毛柏林

审判员 吕春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