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5号
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03栋1单元501室。
被告:***,男,1960年3月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钱凯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