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丰业门窗门市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03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业门窗门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经营者:***。 原审被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三河镇大治路北侧60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业门窗门市(以下简称丰业门市)、原审被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欧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2023)苏0813民初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欧西工程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可以单独起诉欧西***公司,即使要拉上诉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的,也应当到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2、《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欧西***公司工程部,工程部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对外签订协议。如被上诉人对与工程部签订的合同产生争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丰业门市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欧西***公司未予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本案中,被上诉人丰业门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上诉人欧西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被告欧西***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安市******街道办事处***能港86幢19室,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欧西***公司工程部是否得到公司授权后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协议》,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不予理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锐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