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26执字第150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淮浦路建村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梁开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未到期债权,除此而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现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表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冻结的未到期债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磊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