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26执022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
***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02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1月30日起到归还之日止按每月5000元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22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20元,由被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因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
4、提起被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涟水县交通局应得工程款22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800元,上述款项已拨付申请执行人***。
5、另查明被执行人**中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水县涟城镇淮浦路61号房屋(房产证号12××08),设置有多次抵押权并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多次被查封,且该房屋已拆迁;**中名下车牌号为苏H×××××号、苏H×××××号车辆亦在另案中被查封。
6、经查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朱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万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