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1民初3971号
原告:海安权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建场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元柏,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海安权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海安权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权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权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0元,由原告海安权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