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人民政府、***与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人民政府、***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保安街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中,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宿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新城家园三期商铺B段商B-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靳栋,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靳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6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人民政府上诉称:被上诉人***系涉案来龙新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工程的清包工,不属于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此外,本案诉争事实中有关宿城区龙河中慧厂房工程系***分包,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材料可以表明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钧杰
审判员刘彬
审判员谢朝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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