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457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王凯。
原告:吴新洋。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苗苗,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西溪堂商务中心5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秦体达,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康,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胡云行。
第三人:宿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保险小镇B25栋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凯、吴新洋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第三人胡云行、宿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凯、吴新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凯、吴新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王凯、吴新洋负担。
审 判 长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徐遵校
人民陪审员 苏爱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高慧芳
书 记 员 张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