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睿住住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752号 申请人:江苏睿住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金彭车业以西、徐州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香山物流园办公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睿住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苏0303执保7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2535.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2年6月2日、6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后因管辖权问题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保全财产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622535.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良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