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13333号之二
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21)陕0116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与被告长安热力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民终665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12月18日,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