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1333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6877526.4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陕0116民初1333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6877526.4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1年。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续行保全申请,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6877526.4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