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02民初5007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