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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02民初5007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