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11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文亭街8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南路1号富泊湾广场B区6F。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南路1号富泊湾广场AB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健,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刘德义,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刘晓阳,女,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健、刘德义、刘晓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2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健、刘德义、刘晓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健、刘德义、刘晓阳到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并自未出售现属其所有的“德晟君园”车位34个进行强制执行。本院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2018年12月16日第一次拍卖,2019年1月11日第二次拍卖,均未拍卖成交。经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2284800元接受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并自未出售现属其所有的“德晟君园”车位34个抵债。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并自未出售现属其所有的“德晟君园”车位34个抵给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2284800元。被执行人张健、刘晓阳名下有房产登记已被本院查封,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拍卖房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立案登记表、拍卖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金额2284800元。除上述拍卖完毕的车位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1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孙 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