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监8号
原审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43号。
负责人:李伟,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南路1号富泊湾广场B区6F。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南路一号富泊湾广场AB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健,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原审被告:黄倩,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原审被告:刘德义,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审被告:任鸿蕾,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审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原审被告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健、黄倩、刘德义、任鸿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苏0311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强晋川
审判员 张新建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