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268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3268号
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路马村段。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雪飞,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310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广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