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945号
原告:徐州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城中心广场C座号楼1-1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310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徐州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