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2民初3762号
原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邳州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孔令梅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