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

179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179号
原告: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中央佳地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庄亚飞,总经理。
被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鲍国田,董事长。
原告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董可伟
人民陪审员  李庆芝
人民陪审员  刘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