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

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798号
原告: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中央佳地写字
楼4楼。
法定代表人:庄亚飞,总经理。
被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鲍国田,董事长。
原告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可伟
人民陪审员  郭宝芳
人民陪审员  曹新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