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7364号之一
本院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对上诉人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邳州晟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3民终73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一页第七行应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一页第八、十二、十三行“委托代理人”均应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十一页第二、三行“按照五年最长质保期限计算,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已于2018年8月30日届满”应为“按照土建两年、防水五年质保期限分别计算,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2018年8月30日届满”、第四行“自第15天起即2018年9月14日起”应为“分别自第15天起即2015年9月14日、2018年9月14日起”;第十一页最后一行“以1600313.16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为“以1100313.16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冯昭玖
审判员 苏 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