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5055号
原告:常熟市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迎宾路(*****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常熟市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万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