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悦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514号
申请人:***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9栋B706。
法定代表人:王春兰,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良。
申请人***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