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源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078号之二
申请人: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滩里村1幢。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东,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麟,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07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申请解除对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