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锦某某防水油漆工程部、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779号
原告:***市锦***防水油漆工程部,住所地***市锦丰镇永新路90号。
经营者:凌含宙,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鑫佩,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琪,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良。
被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锦***防水油漆工程部与被告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市锦***防水油漆工程部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锦***防水油漆工程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锦***防水油漆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锦***防水油漆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