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869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华润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忆晖,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良。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