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5财保897号
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层19号。
负责人:张陆忠,行长。
被申请人: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8-2,组织机构代码79586571-X。
法定代表人:洪育林,经理。
被申请人:洪育林,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黄新运,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汪丽,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黄烧治,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16年11月3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洪育林、黄新运、汪丽、***、***、黄烧治价值321万元的财产。2016年11月21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洪育林、黄新运、汪丽、***、***、黄烧治价值321万元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