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远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5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7号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306325W。
法定代表人:洪育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6571XD。
法定代表人:洪育林。
原审被告:洪育林,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被告:汪丽,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被告: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657241XC。
上诉人重庆远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洪育林、汪丽、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远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远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远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远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向 川
审 判 员  章兴东
审 判 员  汪 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 慧
书 记 员  韩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