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657241XC。
法定代表人:洪育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三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6571XD。
法定代表人:洪育林。
原审被告:重庆远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7号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306325W。
法定代表人:洪育林。
原审被告:洪育林,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被告:汪丽,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30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抵押反担保合同》系格式合同,约定管辖应无效,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将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涉案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合同条款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据协议管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