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6304号
原告:江苏龙江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78685653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钱开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62987863U,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县城登达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谷海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龙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龙江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江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江苏龙江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