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12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5民初2312号
原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城登达新天地8幢102、202室。
法定代表人:谷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5弄5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书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