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90扬州龙锦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1690号
原告:扬州龙锦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新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111号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扬州龙锦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扬州龙锦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龙锦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