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743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6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润扬广场3-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670号。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书面申请撤回对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上诉人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对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
三、准许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杰
审判员***
审判员孟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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