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3*有山与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徐茂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强、林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李民辖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鸣
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
代理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羊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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