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984号之一 原告: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111号705、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6296881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道戴王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04004333G。 法定代表人:**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起诉标的金额为1341723.8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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