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67668195N,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64302864W,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洪武路苏南商贸城综合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29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2979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事实与理由: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已由句容市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发出《关于将涉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涉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统一交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系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共同上级出具的移送管辖通知对本案有拘束力,故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能再行使管辖权。
被上诉人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工程句容雨润中央国际广场项目位于该院管辖范围,原告诉请该工程的工程款,故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审查认为,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系根据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按照有关要求,本案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因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未到达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要求,故按要求移送南京市建业区人民法院处理。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一审裁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297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谢铭
审判员姜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