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工程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54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洪武路苏南商贸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方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工程分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22204/div>
负责人:张思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工程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工程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工程分公司将江苏镇江港高桥港区三益桥作业区润祥油品码头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工程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量表中所有定额内外用工)、包辅助材料等;同时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保证金225000元,并积极组织施工,直至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程。2016年7月17日经原告结算,案涉工程造价为3724327.34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工程款400000元,目前尚欠工程款3324327.34元及未返还的保证金225000元。另查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工程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系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应当由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江苏镇江港高桥港区三益桥作业区润祥油品码头工程”系长江水域工程,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第55条规定的“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纪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周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