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5667号
原告:***,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克文,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洪武路苏南商贸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人,汉族,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小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 瑶
书 记 员 章玮琼